一.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将禁止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 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
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科目内容相关的资料;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9、 考生交试卷后又取回翻阅、修改答案;
10、 课桌或身上某一部位写有与考试相关的信息;
11、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12、 其他作弊行为。
(文章来源:华北理工大学教务处考试管理文件)